在2000年的時候,中組部、人事部、衛生部曾聯合下發《關于深化衛生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其中明確允許醫生兼職。醫生“走穴”可以實現
醫療資源共享,推廣
醫療技術,同時也能提高醫生的待遇。
醫生“走穴”的勞務費,是否使“紅包”合法化?
醫生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紅包的行為,是《執業醫師法》中明令禁止的。但醫生“走穴”的勞務費,與醫生索取、收受“紅包”的行為,性質上如何區分?據了解,像北京、上海等大醫院醫生“走穴”的勞務費,一次至少是千元“墊底”。而勞務費終究要轉嫁給患者。
專家資源共享是一種趨勢,對醫生“走穴”行為進行法律規范也是當務之急。如對“走穴”醫生的資格設定包括技術和道德在內的相應標準;建立“走穴”醫生隨訪機制,通過對其治療成功率、死亡率和并發率等內容統一考評,進行管理把關。一旦不合格,管理部門可隨時取消其“走穴”醫生資格;實行醫生和醫院簽約制,如果醫生在走穴過程中出現
醫療事故,屬于技術方面的將由醫生來承擔,屬于護理方面的將由醫院來承擔;對“走穴”醫生兼職所得的收入要透明化,不管收入多少,都應該得到稅務部門的監督;醫生“走穴”應限定在規定范圍的醫院內,如果是跨地域的須經相應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經審核獲準才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