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權包括開放和監督兩方面內容。
依照《辦法》的規定,處方權包括醫生開具處方的權利和藥學人員審核、調劑、調配處方的權利,兩者缺一不可。其中,醫生的開方權是第一位的,但藥學人員調劑、調配處方的權利也很重要,尤其是在藥品種類及功能日新月異的今天,這種專業監督對保證處方合理、有效顯得尤為重要。
其次,處方權的主體是醫師、鄉村醫生和藥師。
依據規定,處方權的主體應是醫師(包括執業醫師與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和藥師。應當注意的是,一般情況下的執業助理醫師是沒有處方權的,只有在鄉、鎮一級的
醫療機構中,并在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的助理醫師才有處方權。依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不是醫師但在鄉村
醫療衛生機構為村民服務的鄉村醫生也有相應的處方權。但具有處方審查權的藥學人員只限于藥師。
第三,處方權的范圍是有限的。
在《執業醫師法》、《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中,對醫生和藥學人員的處方權都作了明確的限制。醫師的處方權要由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決定。也就是說,醫師離開特定的
醫療機構,其處方權也就隨之消失。除在緊急情況下,醫師超范圍開具處方是違法的行為。
最后,對于藥師審查權的范圍,《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執業藥師只能在一個執業單位按照注冊的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由于藥師執業類別分為藥學類和中藥學類。執業范圍分為藥品生產、藥品經營、藥品使用。所以,藥師的處方審查權只能屬于藥品經營、藥品使用類的藥師。而藥學類和中藥學類的劃分,則藥學類藥師不得從事中藥方的審查、調劑;中藥學類藥師不得調劑、調配西藥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