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開離職證明怎么辦
若公司不給離職的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公司已構成違法,離職者可以采用法律的手段(提起
勞動仲裁)解決。勞動者也可以去當?shù)貏趧颖O(jiān)察大隊投訴,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會責令用人單位改正違法行為。因不開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
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
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模谵k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jīng)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
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員工離職都需要開具離職證明,在勞動法律中稱為解除或終止勞動
合同證明。
可是有些公司因為種種理由,就是不給開這份證明,實際上這樣做的后果是很嚴重的。
基于便于勞動者辦理失業(yè)登記而考慮的。社會
保險法規(guī)定失業(yè)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yè)服務機構辦理失業(yè)登記。
失業(yè)人員憑失業(yè)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
保險經(jīng)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yè)
保險金的手續(xù)。失業(yè)
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yè)登記之日起計算。
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是勞動者進行失業(yè)登記的必備條件。沒有離職證明,勞動者可能無法享受失業(yè)待遇。
員工離職時,一定要為其開具離職證明,避免法律風險;
員工不交接工作也必須為其開離職證明,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的前提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