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取
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一、可以取
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
取保候審的。
二、取
取保候審期滿以后怎么處理?
1、
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
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
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于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
執行機關。
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
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后,應當立即
執行,并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2、被
取保候審人在
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
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
執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
執行機關應當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并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三、取
取保候審是什么意思?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保證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通常被老百姓簡稱為“保釋”或“取保”,一般對證據不足或者罪行較輕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對犯罪嫌疑人而言具有離開
看守所獲得較大程度的人身自由的效果,因此獲得
取保候審是嫌疑人和家屬極其希望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