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男女都是可能存在過錯的,而因為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
離婚的也不在少數。此時就有可能涉及到
離婚賠償的問題,那么女方過錯
離婚賠償方式有哪些?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
一、女方過錯
離婚賠償方式有哪些
(一)物質損害賠償指財產損害賠償,就是因過錯方的過錯行為導致無過錯方所持財產的減少,無過錯方可能失去的利益,如雙方共同經營或者是可期待的利益以及人身傷害所支出的
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等費用。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
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
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
離婚過錯賠償的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具體是指配偶身份的純正和感情專一的精神利益受到嚴重的損害,排他的性生活利益受到損害,家庭暴力或精神壓抑所致的肉體傷害和痛苦以及名譽、人格尊嚴、社會地位等社會價值的貶損等。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較之財產損害難度較大,金錢買不了感情,但金錢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婚姻中無過錯方的損失。由于精神損害的無形性及其不可估價性特征,法官在裁量精神損害的賠償金額時,則必須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 150條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解釋”來確定賠償金的數額,這些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
1、精神損害程度。
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羞辱等情緒障礙;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等等。由于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應由醫學專家劃分輕重程度,作出相應判斷
2、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和具體侵權情節。
包括過錯方實施過錯的種類、動機、情節等。過錯程度一般與違法造成損害成正比。
二、
離婚賠償的條件是什么
1、雙方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合法夫妻身份是指男女雙方經結婚登記已取得結婚證;同時也包括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實施《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因此,凡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非法
同居的,或者不符合上述事實婚姻條件的男女,他們都不屬于合法的夫妻身份。他們因分手引起的人身和財產糾紛,不適用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法院是不會受理這類的損害賠償案件的,也不會支持這類請求的。
2、雙方已進入
離婚訴訟程序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前提是
離婚訴訟。因此,凡是人民法院判決不準
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
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只有雙方已進入
離婚訴訟程序,才符合
離婚賠償的條件。
關于女方過錯
離婚賠償方式其實主要包括了物質方面的賠償與精神方面的賠償,但并不是任何的過錯都可以要求對方進行賠償,必須是滿足法律規定的過錯情形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