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商和承包商如何區分是什么?
一、發包商和承包商如何區分
承包單位和發包單位是相對的。例如;甲方有一個項目需要找一個承包單位(也就是乙方)來做。甲方就得把這個項目發包給乙方,甲方稱之為“發包方”,乙方承包該項目,則稱之為“承包方”.
承包單位,就是承包業務的單位,屬于承包商或供應商。
發包單位亦稱發包機構,是指以企業所有權代表的身份參與承包經營活動的一方。在承包經營活動中,發包方是發包行為的主體,在一般情況下,它是處于主動的、有利的地位。它能夠左右企業承包的基本經營目標,進而能夠左右承包經營者,最終對承包經營的實施效果產生重大影響。
發包單位,就是業務的發出方,屬于采購方或出租方。
二、
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的原則
對
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活動應當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則作了規定,包括:
建筑工程的發包與承包雙方應當依法訂立
合同,全面履行
合同約定義務的原則;
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在
建筑工程的發包與承包活動中禁止任何形式的行賄受賄行為的原則;
建筑工程的造價應當由
合同雙方依法約定以及發包單位應當依照
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的原則;
建筑工程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
合同的規定。
三、發包方要承擔什么責任
1、辦證責任。
2、工程定點責任。
3、三通一平責任。
4、物資保證責任。
5、經費保證責任。
6、技術保證責任。
7、施工監督責任。
8、誤工賠償責任。發包方由于中途停建、緩建或由于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給承包方造成停工、窩工、返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9、驗收結算責任。
10、發包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承包人掛靠其他
建筑企業仍與之簽訂建設工程
合同的,應對無效
合同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11、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
合同后又毀約的,應賠償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損失,該損失應當包括承包人履行
合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12、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因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質量承包人除對工程的主體結構和地基基礎工程的質量承擔責任外,由發包方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