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
刑事辯護的流程是怎樣的?
一、律師
刑事辯護的流程是怎樣的?
1、律師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鑒定人、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出庭作證的,應制作上述人員名單,注明身份、住址、通訊處等,并說明擬證明的事實,在開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2、律師接到開庭通知書后應按時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應及時與法院聯系,申請延期開庭:律師收到兩個以上開庭的通知,只能按時參加其中之一的;庭審前律師發現重大證據線索,需進一步調查取證或申請新的證人出庭作證的;由客觀原因律師無法按時出庭的。
3、律師在開庭前三日內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權要求法院更改開庭日期。
4、協助被告人提出是否回避的申請。
二、
刑事辯護的技巧是什么?
1、性質上的酌定情節:從法理上講,相對于直接故意的間接故意,相對于積極作為的消極不作為,都是司法實踐中經常考慮的從輕處罰酌定情節。例如,司法實踐中同是受賄罪,對被動收賄者的處罰往往輕于主動索賄者,間接故意殺人的處罰也輕于直接故意殺人。
2、主觀惡性程度的酌定情節:民事糾紛引出的刑事犯罪相對于偶發的刑事犯罪,突發性犯罪相對于預謀性犯罪,出于義憤的犯罪相對于無緣無故的犯罪,處罰都輕重有別。
3、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贓而形成的酌定情節:例如,湛江走私受賄案中市委書記陳受賄110萬元,茂名海關關長楊中受賄180萬元,依法應當判處死刑,但法院考慮他們積極退贓,兩人都被判了死緩,讓陳和楊中“撿回一條命”。又如,陳之子陳生犯走私普通貨物罪,數額特別巨本該判處死刑,但法院以其“案發后投案自首并坦白交代罪行”為由,輕判其死緩,留其一命。
4、犯罪次數上的酌定情節:相對于慣犯的偶犯,相對于累犯的初犯,都是從輕處罰的酌定情節。
5、實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節:湛江走私案中,副市長楊犯走私普通貨物罪,本該判死刑,法院考慮其“并非走私貨主”,乃輕判其死緩。
6、
量刑平衡方面的酌定情節:我國黽未實施判例法,但法院往往都要考慮上級法院和本院對同類案件的
量刑,還要考慮同案各被告如何拉開檔次的問題。我們評價法院的判決實際上將主犯分成“嚴重的主犯”、“一般的主犯”、“次要的主犯”等三種情形,
量刑拉開了檔次。其他案件對從犯按排名順序拉開
量刑檔次,也不在少數,實際上是將從犯分成了“嚴重的從犯”“一般的從犯”“次要的從犯”等多種情形。這也是刑事案件中,為何常出現主犯之間
量刑不同、從犯之間
量刑也不同的原因。
7、可免牢獄之苦的酌定情節:只要被告不會繼續發生危害社會的行為,對于
量刑時可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辯護律師可建議法院判緩刑;對于《刑法》分則條款有管制刑的,辯護律師可建議法院判管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