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參與或見證的
醫療糾紛協議。這種辦法是指在一方或者雙方的律師參與的情況下,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其好處是能夠制作較為規范的協議書,欠缺的是律師見證行為,不能使協議書具有很強的效力。
簽訂合法有效的協議是必不可少的。筆者認為,糾紛協議實際上是一種
合同行為,只要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我國強行法的規定和公序良俗,所達成的協議就是有效的。
那么,如何簽訂合法有效的協議?
首先,應嚴格奉行我國《
合同法》的一般原則。筆者建議,簽訂過程最好經過公證程序。
其次,應做到“意思表示真實”。這就需要醫患雙方實事求是地對
醫療行為進行認定,不妨先在協議書上各自列明觀點,然后再寫明雙方一致認同的事實。
第三,由于糾紛爭議發生后,雙方多處于對峙狀態。有些醫院會認為達成的協議是受到患方的脅迫。其實并非如此,我國《民法》規定,只有在自己或自己的近親屬受到脅迫時,才屬于脅迫。
第四,許多協議還規定“患者不得就此事以任何理由
起訴”,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做法。因為,當事人的
起訴權是民事法規定的權利。所以,協議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共利益。否則,將導致糾紛協議無效。
如果協議簽訂后,醫方擔心患方再次
起訴,不妨約定“醫患雙方放棄基于該
債權債務關系的一切訴訟權”,或約定“因該
醫療糾紛引起的一切
債權債務關系就此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