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
合同有哪些
一、債權
合同有哪些
從法律上講,債的產生有四種原因:
合同關系、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因此常見的債權
合同有四種:即
合同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和侵權損害賠償之債。
日常生活中我們所常說借貸關系債務,就是基于
合同關系所產生的
合同之債。比如,民間借款,就是基于借款
合同關系產生的
合同之債。
二、債權
合同的特征
1、
合同債權是請求權;
合同關系是具有特定性的法律關系,債權人在債務人給付之前,不能直接支配給付客體,也不能直接支配債務人的給付行為,更不許直接支配債務人的人身,只能通過請求債務人為給付達
合同債權到自己的目的。就此看來,
合同債權為請求權。但
合同債權與請求權并非同一概念,因為從請求權方面看,除
合同債權的請求權以外,尚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無因管理的請求權、侵權賠償損失請求權、物上請求權、人格權的請求權等;從
合同債權本身觀察,除請求權以外,尚有選擇、處分、解除等權能。
2、
合同債權是給付受領權;權利的基本思想在于將某種利益在法律上歸屬于某人,
合同債權的本質內容,就是有效地受領債務人的給付,將該給付歸屬于債權人。
3、
合同債權是相對權;
合同關系具有相對性,
合同債權人僅得向
合同債務人請求給付,無權向一般不特定人請求給付。但相對性原則在現代民法典上已有所突破,如在由第三人履行的
合同中,
合同債權人有權請求第三人為給付;租賃權已物權化,具有絕對性;期房債權因登記備案而有絕對效力等。
4、
合同債權具有平等性;
合同債權具有相對性,沒有排他性,因此對同一客體可成立多個
合同債權,并且不論發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
債權
合同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