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買賣
合同約定的價款,是買受人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義務,《
合同法》對買賣
合同中支付價款作了如下的規定: 一、支付價款數量的規定。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以下方式處置:1、協議補充,不能達成協議補充的,按照
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
合同訂立時履行地市場價格履行;依法當
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二、支付價款的地點規定。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對支付地點沒有明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下列方式處置:1、協議補充,不能達成協議補充的,按照
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的習慣確定;2、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營業地點支付;3、有約定支付價款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為條件的,在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 三、支付價款時間的規定。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價款時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以下方法處置:1、協議補充,不能達成協議補充的,按照
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的習慣確定;2、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四、其他。 出賣人多交付標的物,買受人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絕接受,接受的,支付多交付的標的物的價款;拒絕接受的,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