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到期勞動者不續訂,公司要給補償金嗎
?勞動
合同到期后勞動者不續簽
合同的,公司可以不支付補償金。
實踐中續訂勞動
合同時下面幾種情況公司要給經濟補償金:
1、公司決定終止勞動
合同,不再跟勞動者續訂勞動
合同的;
2、公司降低了原來的勞動
合同約定待遇(如工資待遇、職位級別等)后續簽勞動
合同,但勞動者不同意,并且提出終止
合同的。
所以,要是符合上面的情況的,那么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其實按規定,只有在公司維持或提高續簽條件而勞動者不肯續簽的情況下,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在其他情況下,公司不續簽的都需要補償。
所以,勞動
合同到期勞動者不續簽的,只有在公司保持了原來的
合同條件或是提高了的,那樣勞動者拒絕了的,也會沒有經濟補償金。
要不是公司不用給經濟補償的情況,那么需要按照下面的標準給經濟補償:
1、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員工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于公司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那么,公司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就要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最后,在續簽勞動
合同的時候,確實是因為公司有違規情形的,那么勞動者可以積極爭取經濟補償,公司要是不肯給的,可以及時去申請
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