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勞動法上的規定,在勞動
合同到期的時候,公司需要及時決定續不續簽。一般在公司維持或是提高了勞動條件的基礎上,勞動者還是不去續簽的,那么公司就不必給經濟補償金,有其他情況的,公司需要按照下面規定給經濟補償金。
一般地,勞動
合同到期之后公司不續簽的,經濟補償就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不過,勞動者月工資高于公司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而且,注意的是,這里所指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當然,實際中也有些公司會不肯給經濟補償的,這將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遇到這種公司的勞動者可以及時去申請
勞動仲裁,具體按照下面步驟來:
1、需要準備好如下材料:
(1)寫好勞動爭議申訴書一式三份;
(2)到工商局查詢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料一份,費用60元;
(3)勞動者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4)復印證據資料一式三份,如勞動
合同或協議、工資單、工牌、上班打卡記錄、同事的證人證言等。
2、向有
管轄權的
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一般都是向所在區、縣的
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最后,其實在勞動
合同到期之后,勞動者也可以主動提提高工資等勞動條件的要求,要是公司不答應的,其實也需要按要求給經濟補償金若是不肯給的,也可以及時去申請
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