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雙方協商解決,即通常所說的“私了”,法律術語叫“和解”,是指醫患雙方通過談判、協商與妥協就有關爭議的解決達成一致意見,其最終表現方式是“協議書”或“和解協議書”。在現實中,大部分
醫療糾紛是通過這種方式得到解決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條例》同時還規定,醫患雙方發生糾紛后,均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訴。
醫療糾紛不僅是當前社會上熱門而沉重的話題,同時也是民事案件賠償案件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目前,
醫療糾紛的解決仍然以行政手段為主,以
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為依據;但患者及其家屬有時不同意行政處理縛,采用訴訟法律手段來維護合法權益。
今年9月1日起實施的《條例》第46條規定,目前我國解決
醫療糾紛的方式主要有三種,即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
另外,《條例》第43條規定,
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后,
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做出書面報告并附具協議書。這就是說,即使是“私了”,也必須上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其主要目的是:首先,從宏觀管理角度出發,政府需要掌握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
醫療糾紛情況;其次,衛生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審查協商解決得是否合適,以防醫院資產因人為因素流失,損害國家利益;最后,管理部門將依此對醫院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