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屬于假冒
專利行為
哪些屬于假冒
專利行為?
假冒他人
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還應由管理
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同時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那么,哪些屬于假冒他人
專利的行為呢?法議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以下行為屬于假冒
專利的行為:
1.在未被授予
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
專利標識,
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或者終止后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
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的
專利號;
2.銷售第(一)項所述產品;
3.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
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
專利技術或者
專利設計,將
專利申請稱為
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
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
專利技術或者
專利設計;
4.偽造或者變造
專利證書、
專利文件或者
專利申請文件;
5.其他使公眾混淆,將未被授予
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
專利技術或者
專利設計的行為。
專利權終止前依法在
專利產品、依照
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
專利標識,在
專利權終止后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的,不屬于假冒
專利行為。
銷售不知道是假冒
專利的產品,并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由管理
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但免除罰款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