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根據土地的取得方式和合作協議的具體內容來確定。如果涉及土地由村委會統一從承包農戶轉包后,以作價入股的形式與企業合作建房,并分取
房產或利潤,則應界定為違法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用于非農業建設。如果村委會和企業一起從承包農戶轉包土地使用權后共同開發建設,則應界定為企業和村委會共同違法占地。該案案情未對合作用地的取得方式和合作協議的具體內容進行說明。村委會和違法用地企業一并進行了嚴厲查處,值得充分肯定。當前,許多發生在集體土地上的違法用地行為,都涉及村委會這一違法主體。有的是村委會將集體土地違法出租、轉讓用于非農業建設,有的和企業或個人合作共同違法占地建設。在此類案件查處過程中,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往往只注重對違法占地企業或個人的查處,忽略或礙于難于
執行到位,而未對村委會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既有礙執法公正,也是違法占地行為屢禁不止的一個原因。該案對違法企業和村委會均進行了嚴肅查處,除
行政處罰外,還分別追究了村委會主任和企業法人代表的刑事責任,起到引良好的懲戒和警示作用,值得學習和借鑒。《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將《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修改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只對違法占用、破壞耕地和林地的具體數量標準作出了規定,對于違法占用、破壞其他農用地的數量標準尚未作出解釋。但是,由于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是違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因此,對違法占用、毀壞耕地、林地之外的其他農用地數量較大、毀壞嚴重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也應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該案中國土資源局的有關做法符合法律規定,該案也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法院判決構成違法占用農用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