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
違約金,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在
合同中約定,一方當事人
違約時應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或代表一定價值的財物。所謂損害賠償,是指
違約方因
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或根據
合同約定應承擔賠償對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責任。二者的區別如下:(一)成立要件不同。
違約金責任以法定或約定的
違約金條款為根據,只要存在
違約行為,無論該
違約行為是否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對方當事人都可以主張
違約金。而損害賠償責任不僅要有
違約行為存在,而且還須有另外一方當事人因此而遭受損失的事實。(二)責任數額的確定不同。
違約金責任數額的確定具有某種任意性,只要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由當事人在訂立
合同時自由議定,其數額多少并不以實際損失為限。當然,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是賠償性
違約金,且約定的數額低于或過分高于
違約實際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或適當減少。而賠償責任的數額,通常是以損失大小為根據的,并且只能在
違約以后確定,其數額多少必須與違反
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相當。(三)存在范圍不同。只有法律規定了強制性
違約金責任或當事人在
合同明確約定了
違約金條款時,
違約金責任才能得到適用;否則,不能適用
違約金責任,而只能主張損害賠償。可見,
違約金責任的適用范圍,比損害賠償責任狹窄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