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務股東承擔?對于公司來講,其在經營過程中所產生的債務,通常是由公司獨立承擔清償責任的。那要是公司資不抵債的,此時公司債務可以由公司股東承擔嗎?公司債務股東承擔?相信很多人都搞不清楚這個問題,下面就讓我們為你做詳細介紹吧。
一、股東要承擔公司債務嗎
一般來講,對于公司的債務,按
公司法及相關法學理論原則的規定,肯定是由公司來承擔的,股東不會承擔公司的債務。因為股東對于公司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謂有限責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時股東須按公司章程約定的
股權比例,全額繳納出資,獲得
股權。在公司股東全額繳納出資后,股東的義務實際上已經完成了。公司的債務則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財產來對外擔責,與股東無關。例如:趙、錢、孫、李四位先生出資成立一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是100萬,如在公司成立時四位先生全額繳納了出資,并有相關的記錄,則從法律上講,四人對于公司的責任已經完成了。公司的債務一般不會落到四人的名下,不會用四人的身家財產來承擔。因為公司與股東是相對獨立的民事主體,就象趙先生一般不會替孫先生還債一樣,股東一般不會替公司還債。
二、哪些情形下股東要承擔公司債務
情況之一,股東出資不實。
未實際出資,或是出資未達到股東依公司章程約定的比例。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公司注冊時,工商登記機關一般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出資證明文件,一般是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證明,若是以實物出資,會要求其提供相關的評估文件。這些文件在公司成立后會存在于公司的工商登記檔案中。如果在訴訟中遇到公司履行債務能力不足時,受理案件的法官或是律師可能會查詢這些材料,若其中未存在這些材料,則可能會要求股東承擔公司的債務。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全國經濟審判座談會紀要》第5項(一)中談到:企業法人注冊登記時,投資方出資不足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果發現該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應判令投資方補足其投資用以清償債務;注冊資金不實的,由開辦單位在注冊資金不實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情況之二,股東抽逃資金。
有些股東在公司注冊成立后,會將當初做為股本繳納的出資抽回,使公司的資本客觀上減少,違反了公司的資本不變的原則。如果公司在訴訟中被要求承擔相應債務責任,但公司無力履行,公司股東可能會遇到要求在抽逃資本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可能,就是說這時股東要代公司受過。其他情況,包括很多情況,如股東在公司未正式注冊成立便以公司名義營業由此造成了債務或股東挪用了公司的財產支付個人費用或是有些股東濫用公司的有限責任制度侵害利益,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等等一些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
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條規定被
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
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
執行人承擔責任。原則上,公司的債務是由公司獨立承擔的,但如果公司股東有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那么就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什么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