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證明書通常只是指明
交通事故事實的文件。它通常包括
交通事故的具體時間、地點,以及
交通事故涉及人員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年齡、家庭地址、身份證號碼和駕駛執照登記)等。這種情況將基于交通部門的現場調查,說明事故的具體原因,交警支隊人員出具的證明也必須寫明具體日期。
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書與前者不同。根據有關規定,確認對
交通事故當事人進行無責任認定書。在認定時,有必要確定當事人是否違反了規定。如果違反規章制度,那么行為與
交通事故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并且對其因果關系的定性和定量判斷,由此產生文書材料。
后者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文件。其目的是在每次
交通事故中區分責任方,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適當地懲罰肇事者,并為事故賠償奠定基礎,為證據提供紙質依據。在第二階段,它還可以為社會中的許多交通參與者做出警示。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通常決定了事故當事人的三種情況:
第一種是全部責任和沒有責任。對于事故中的責任方,根據相關法律對當事人進行合理得處罰,另一方如果與事故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則不承擔責任;
第二類是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主要責任方通常對主要違法行為負責;
第三種是同等的責任。如果事故中有兩方或多方違反規章制度,則雙方或多方必須承擔相同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