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中,往往患者得到的是不公正的鑒定結論,然后才請律師參與訴訟。這種情形下,是否能夠推翻和怎揮推翻鑒定結論,患者方在鑒定中的失利將給訴訟帶來很大的困難,確須付出很大的努力才有可能挽回,那么,我們應怎樣才能挽回失利,讓法官作出公正判決呢?
首先,我們應該清醒地認識到,鑒定結論僅是證據的一種,在
醫療糾紛案中,它是法官據以認定事實的關鍵證據。既然是證據,依法應通過雙方的質證,再由法官決定是否采信(此處體現了司法的最終審查權)。對鑒定結論的質證,是訴訟中的關鍵,它關系到該鑒定結論是否被采信,如果此時能推翻該結論,則訴訟將向勝利的方向前進,如果沒能推翻它,則訴訟的目的就基本不能實現了。
然而、要推翻該鑒定結論確實是困難的,如果沒有(醫學)專家證人的支持,沒有精通醫學的律師參與,即算有充分的理由,也難與鑒定委員會的專家較量,因為他們是專家,法官更容易采信他們的意見。而征尋專家證人與鑒定委員會的專家抗衡,理論上可行,實踐中卻難以做到,因為以其醫學專家的身份,要冒得罪同行的危險,如站在受害患者一方向同行開刀,恐會給以后的工作帶來很大的麻煩,法律實務中就有在全國征尋(醫學)專家證人未果的實例。這時,專業(醫學)律師的價值就突現出來了。
現行法律規定,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質詢。我們應把握質詢鑒定人的機會,從鑒定材料的真實性、鑒定人員的資格、鑒定方法的科學性、支持鑒定結論的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等幾個方面質詢鑒定人。如果該鑒定結論確系不科學、不公正的結論,則通過精辟的質詢和論辯后,有可能將之推翻。如此,法院將委托其它鑒定機關重新鑒定,或判決
醫療機構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而非專業(醫學)的律師要做到這一點,則幾乎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