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醫療侵權訴訟中,
醫療機構可以從三個層次設定防線進行抗辯。第一個層次,是否應承擔責任,即
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失。如果存在過失,是否與損害后果具有因果關系。這是抗辯的第一道防線,也是最重要的防線,應當“嚴防死守”。如果經過鑒定等程序,該防線被攻破,醫院則可以退守到第二道防線,從第二個層次進行抗辯,即責任程度。《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
醫療事故中
醫療行為責任程度分為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盡可能降低責任程度是該層次抗辯的主要目的。
抗辯的第三個層次是賠償數額的多少。在
醫療訴訟中,患方往往會提出高額的賠償要求。在此情況下,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患方提出的賠償要求是否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進行抗辯。即使在自認為不存在
醫療過失的情況下,也不要輕易放棄抗辯機會。否則可能會被法院視為
醫療機構放棄抗辯權利而直接支持患方的賠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