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發生糾紛,患方首先要做的就是封存病歷和領取客觀病歷復印件。這既是為今后正確處理
醫療糾紛做證據準備,也是《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下稱條例)賦予患方的權利。《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第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㈡項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封存病歷的步驟
一、提出封存要求:到醫院醫務處(科)提出封存病歷的要求,如果遭拒,可向該院所在地區的衛生局醫政處(科)舉報,要求衛生行政機關督促醫院履行義務。
二、點清病歷頁數:病歷調來后,由于醫院一般會依據條例拒絕患方閱讀的要求,而且病歷內容多,專業性強,患方也很難在短時間內看明白,所以患方需要注意的是清點病歷頁數,然后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將全部病歷復印并封存。
三、封存復印件:為了不致影響醫院對病歷的管理,現在一般都是封存病歷的復印件。患方應在封存件的邊緣處簽字并注明封存日期。
病歷都包括什么
主觀病歷:病歷分為主觀病歷和客觀病歷。主觀病歷是醫務人員根據患者的主訴、癥狀、體征,并結合各項化驗、檢查,作出的診斷和治療方案,并根據患者在治療過程中病情的變化調整治療方案。根據條例規定,它包括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主觀病歷反映了醫務人員對患者疾病的認識和治療方案的制定及調整過程。
客觀病歷:客觀病歷主要是對患者進行各項檢查和治療護理過程的客觀記錄。根據條例規定,它包括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病歷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