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因
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
醫療機構就
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
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
醫療糾紛訴訟由醫方舉證。在其他民事賠償案件中,傷者也需要從
醫療機構取得病歷資料,通過司法鑒定保護自己應有的利益。
醫療證據是傷病者在就醫中由
醫療機構的
醫療行為形成的。在
醫療事故中的醫患雙方由于
醫療機構具備專業知識和技術手段,掌握相關的證據材料,具有較強的證據能力,而患者處于相對的弱勢地位,患者往往因舉證不能從而無法獲得相應的權益。由于雙方在證據掌握上不平等,患者無法獲取病歷、手術記錄等資料,往往在訴訟中處于不利地位。
為了保證病歷資料的客觀真實、系統完整及公平、公正地判定
醫療事故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涂改最直接影響到病歷的真實性及鑒定結論的公正性。涂改是指在病歷書寫完成后為掩蓋原病歷的真實性而違背客觀事實所進行的涂抹、修改,其目的是為了逃避責任,謀取不正當利益。但這種涂改應同病歷書寫過程中因筆誤或其他正當理由而造成的修改嚴格區分開來?!夺t院工作制度》中規定上級醫師可以審查修改下級醫師記錄的病歷,正常情況下醫師因筆誤或上級醫師審查需對病歷作出修改時,應保證原記錄清楚、可辨認,修改時使用不同顏色一般為紅色 墨水書寫,注明修改時間并簽名。如遺漏重要內容需要補記時,醫師應在發現后及時補記,位置與上次相關病程記錄緊鄰,注明補記時間并簽名,也可以與上級醫師同時簽名。發生
醫療事故爭議后,醫師不得再對病歷進行修改。
發生
醫療事故賠償民事爭議時,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三種選擇的辦法無疑是建立在病歷資料全面、客觀、真實之上的。
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可以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