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師偽造篡改病歷的可能性有多大?
律師代理的案件中,大多產生了病歷真實性的爭議。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定實施以來,醫院面對“舉證責任倒置”帶來的困難,以及此后賠償數額提高相關司法解釋帶來的被動,廣泛出現了在病歷上作文章的現象。
2、面對醫院篡改偽造病歷,患方應當如何應對?
及時復印和封存病歷。必要時尋求衛生局的幫助。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 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第十六條 發生
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
醫療機構保管。
第五十六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服務的;
3、實踐中患者對待病歷容易出現哪些錯誤做法?
(1)、 認為病歷已經被院方篡改偽造,沒有證據價值,因而不及時復印;
(2)、 復印病歷時不要求醫院蓋章;
(3)、 搶奪和偷盜病歷。
4、錯誤對待病歷會有什么不利后果?
(1)、 不及時復印病歷,會給院方更多的篡改和偽造的時間;
(2)、 復印不要求醫院蓋章,會使復印的病歷失去應有的證據價值;
(3)、 搶奪和偷盜病歷會由于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問題使證據失去價值。
5、病歷被篡改后還有證據價值嗎?
仍然有很大的證據價值。
首先,它仍然是患方咨詢相關司法鑒定專家時的重要材料;
其次,在很大程度上它仍然是認定院方過錯的最重要證據。因為科學在很多時候是偽造不了的;
最后,它是醫學會不組織
醫療事故鑒定的理由,是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除了本案之外已經有追究醫生偽證罪的案例。
6、醫學會能夠對病歷的真假作鑒定嗎?
一般不鑒定它的真假,除非特別明顯的偽造和缺失的情況。
如果當事人不就病歷的真偽委托,司法鑒定機構也不會鑒定病歷的真偽。鑒定機構只對委托的事項負責鑒定。雙方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不提異議時,鑒定機構一般視為提供的材料真實。
7、可以到外地委托司法鑒定嗎?
醫療事故鑒定一般由
醫療機構所在地、受訴法院所在地的醫學會進行。
司法鑒定根據需要,經常到外地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這樣能夠排除當地的不當干擾。
8、到外地進行司法鑒定的途徑有哪些?
常用的途徑有申請受訴法院委托和請律師委托兩種。律師可以通過其所執業的律師事務所委托面向社會的司法鑒定機構鑒定。
9、單方委托的司法鑒定結論,對方不認可的怎么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二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10、單方委托的司法鑒定結論的價值和作用?
對方認可或者不申請重新鑒定的情況下,可以作為法院定案的依據;
起訴之前作為當事人和律師決定訴訟的方向和計算數額的依據。
11、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應負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二)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
12、發生患者死亡的
醫療糾紛可以不尸檢嗎?
為查明患者的死因及確定院方診療行為的過錯,一般需要尸檢。阻撓進行尸檢導致無法查明的,由阻撓方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13、尸檢的時間要求?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
尸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尸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尸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14、寫病歷的時間要求?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
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