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不適用假釋,也不適用
取保候審。
不能適用假釋的情況 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釋。
累犯屬于已經
執行過刑罰又再次違法犯罪的,其主觀惡性大,人身危險性大。而適用假釋必須是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小,附條件提前釋放不致再危害社會。累犯難以保證此點。
因此,累犯一律不得假釋。至于減刑,為確保改造積極性,仍然應當允許累犯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對其減刑。
假釋更多的偏重于實體層面,而減刑更多的是偏重于程序。
(1)不管對罪犯所判處的是什么刑種與刑期,對累犯不得假釋。
(2)對實施了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釋。
“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舉的幾種犯罪外,還包括其他對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傷害、武裝叛亂、武裝暴亂、劫持航空器等罪。
(3)對于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減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釋。
此外,法律對適用假釋規定了嚴格的司法程序,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根據《刑法》第82條規定,對于犯罪人假釋的,由
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假釋條件的,裁定予以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