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社會工作中,建立勞動關系必然簽訂勞動
合同。無固定期勞動
合同,顧名思義,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
合同。在一些情況下,倘若勞動者未提出簽訂無固定期勞動
合同,那么勞動者的權益受不受到法律的保護,會對自身權益有什么影響呢。無固定期勞動
合同是人們想象中的終身的護身符嗎。下面的律師將為您一一解開困惑。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
合同。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
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
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由于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法律義務。
《勞動
合同法》規定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情形主要有四種:
第一種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第二種為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
合同,或因改制重新簽訂勞動
合同的,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第三種是連續二次簽訂勞動
合同,且沒有第39條、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的;
第四種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實際這種情況是對用人單位的懲罰性條款,實踐中并不會多見。
二、如何解除和變更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也是勞動
合同的一種類型,在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種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依據《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當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的條件出現,或當事人在
合同中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的條件出現,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解除。如勞動者有《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出現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有《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就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由此可見,無固定期限
合同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的“鐵飯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勞動
合同。
另外,有很多錯誤觀點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是不能變更的“死
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和其他類型的
合同一樣,也適用勞動法與《勞動
合同法》的協商變更原則。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
合同約定的內容。除了勞動
合同期限以外,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就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和違反勞動
合同的賠償責任等方面協商,進行變更。在變更
合同條款時,應當按照自愿、平等原則進行協商,不能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同時還必須注意變更后的內容不違法,否則,這種變更是無效的。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優勢
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勞動者可以長期在一個單位或部門工作。這種
合同適用于工作保密性強、技術復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這種
合同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有利于維護其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對于勞動者來說,也有利于實現長期穩定職業,鉆研業務技術。
勞動者未提出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
四、關于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
《勞動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但在現實中有很多用人單位為了逃避義務,使勞動關系處于一種不明確的狀態,在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也無據可查,經常有不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情況發生。對此,《勞動
合同法》作了相關規定。對于已經建立勞動關系,但沒有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情況,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企業的或者行業的集體
合同規定的標準
執行;沒有集體
合同或者集體
合同未作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五、勞動者未提出簽定無固定期勞動
合同 ?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已經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
合同。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規定,仍然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
合同。對于這種情況,《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
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由此可見,在勞動關系的存續中,雖然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并不是終身的“鐵飯碗”,但是它是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權益的一項勞動
合同,倘若勞動者未提出簽訂無固定期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要依照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此
合同,以保障雙方利益。若您在生活中遇到一些法律問題,請咨詢網站的律師,希望我們的解答對于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