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死亡,醫院在鑒定意見書中認為,肺栓塞致家人死亡可能性大,醫院的
醫療行為無過失,與家人死亡無因果關系。
一審法院審理期間,委托相關部門對醫院的
醫療行為有無過錯,其
醫療行為與家人的死亡有無因果關系進行鑒定。鑒定部門認為,因未進行尸檢,根據家人當時的臨床表現,綜合其既往病史,肺栓塞或冠心病猝死均難以鑒別和確定。
親屬
起訴至一審法院稱,醫院對未能確定家人死亡原因,又未告知家屬進行尸檢負有責任;醫院在家人手術后護理工作不到位,預防術后并發癥措施不到位,工作失職。故要求賠償妻子
醫療、護理、喪葬、運尸、親屬交通等費用,并賠償精神撫慰金。
醫院則稱,醫院的
醫療行為不存在過錯,對親屬妻子的護理不存在失職、不到位情況,預防并發癥的措施亦符合
醫療常規。親屬妻子死亡與醫院的
醫療行為無因果關系。醫院做出肺栓塞可能性較大的鑒定意見與心腦血管意外并不矛盾。故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以醫院未能完成舉證責任為由,判決醫院賠償親屬
醫療、喪葬、運尸等費用共計12000余元及5萬元精神撫慰金,負擔500元鑒定費.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雙方均不服,均向二中院提起
上訴。
中院經審理認為,因
醫療引起的侵權訴訟,由
醫療機構就
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
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雙方發生爭議后,醫院未能提供尸檢鑒定,不能完成自己的舉證責任,其應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