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怎樣喪失繼承權?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
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二、有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10、11、12、13、14條之規定,對應解釋如下:1.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2.繼承人有繼承法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之行為,而被繼承人以遺囑將
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確認遺囑無效,并按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處理;3.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后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4.繼承人偽造、篡改或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繼承人的繼承權應當在繼承行為發生之前進行認定,但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上述導致繼承權喪失的情況,一般表現在法定繼承的處理上,對于繼承人存在違法行為的,或者導致了嚴重的傷害后果的,還需要追究相關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