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買賣
合同爭議的常見類型有哪些?1、一般質量問題。對一般質量問題包括裂縫、脫皮、空鼓、漏水、漏電等。因質量不符合
合同約定或房屋通常品質,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由出賣人承擔修理、更換、重做與賠償損失責任,逾期交付的,應當支付延期履行
違約金。當交付后質量問題產生或隱蔽瑕疵暴露的,出賣人應當承擔保修責任,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根據《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13條,買受人可以自行修復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2、房屋質量不合格。《
建筑法》第61條規定:“
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3、遲延交付房屋。根據《解釋》第15條,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
合同,并要求出賣人承擔支付
違約金、賠償損失等
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4、配套設施遲延或者交付不能。有關一般配套基礎設施包括水、電、氣、暖、通訊、有線、寬帶等;配套公共設施包括停車場、運動場、游泳池、道路、花園、綠化、醫院、學校、超市、會所等。基礎設施完備是買受人正常居住必備條件,如該設施缺乏,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房屋,逾期交付的,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
違約責任。二、
房產買賣
合同糾紛怎樣處理?1、逾期交付房屋糾紛。逾期交房是非常普遍的現象,造成逾期交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開發商本身怠于履行的因素,也有行政主管機關強制變更規劃、采用新型配套設施等開發商不能控制的原因。不管什么原因,只要不構成不可抗力,賣方就應當承擔
違約責任。2、權屬證書缺失引發的糾紛。買房人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取得
房產證的原因比較復雜,如開發商土地使用手續不合法,開發商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開發商違章建房等。在此種情況下,買房人可以要求解除
合同,并向出賣人主張
違約責任等。3、一房二賣糾紛。由于兩份
合同涉及的標的為同一房屋,而開發商已將房屋交付給其中一份
合同的相對人,該
違約行為致使另一份
合同的相對人與開發商之間的
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買房人有權解除
合同,并要求開發商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請求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