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
合同,依《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是指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由買受人支付價款的
合同。 買賣
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買賣
合同是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
合同。所謂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是指出賣人在收取一定價款后失去對標的物的占有、使用、處分的權利,而買受人在支付一定的價款后取得對標的物的占有、使用、處分的權利。 二、買賣
合同是雙方有償
合同。所謂雙方有償,是指出賣人和買受人均享有均等的權利和義務,在交易過程中,出賣人的義務,是買受人的權利,出賣人的權利,是買受人的義務。如買賣雙方在協商一致后,買受人有取得該轉讓物的物權的權利,出賣人有移交該出買物物權的義務。 三、買賣
合同的主體具廣泛性。1、財物的所有權人;2、抵押權人;3、質權人;4、留置權人;5、人民法院;6、行紀人。 四、買賣
合同標的物的廣泛性。買賣
合同的標的物只要是法律、法規沒有禁止流通的物品,均可作為買賣
合同的標的物。 五、買賣
合同是出賣人和買受人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對標的物權的轉讓的真實意思的表示,是相互的承諾。 六、買賣
合同既可用文字表示,也可用口頭表示。買賣雙方可將協商一致的承諾用文字形式固定,并經雙方簽字后生效,也可經公證后生效。買賣雙方對達成一致意見的標的物的物權轉移,也可以用口頭的形式約定。這種方式簡單、省時,但必須符合“錢貨兩清”,這種形式適用于標的小、現貨交易等買賣。 買賣
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住址; 二、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單價、總價(大寫); 三、包裝要求; 四、標的物交付的時間;地點、方式(履行方式); 五、標的物質量、數量檢驗的方法及說明; 六、價款支付的時間、地點、方式(結算方式); 七、期限; 八、
違約責任(
違約金的組成、計算方法、賠償數額的確定); 九、風險承擔的劃分; 十、爭議解決的方式(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十一、其他條款(指前述各條件未涉及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