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和犯罪預備
量刑是怎么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條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二、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區別有哪些?1、發生的時間不同。犯罪未遂發生在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以后,犯罪預備階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則要求必須在犯罪過程中放棄犯罪,即在實施犯罪預備或者在著手實施犯罪以后,達到即遂以前放棄犯罪,均能構成犯罪中止。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實際結果違背行為人的本意,即欲為而不能為。在犯罪中止中,行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動放棄當時可以繼續實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為而不為。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根本區別。3、行為結果不同。4、刑事責任不同。三、犯罪未遂的認定標準是什么?(一)著手實行的認定。 所謂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實施符合刑法分則規定的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二)犯罪未得逞的認定。 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基本特征,也是區分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重要標志,犯罪未得逞是因為不具備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從而犯罪沒有全部完成。(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的認定。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預備是犯罪行為的三種不同的狀態,但是,犯罪中止發生在犯罪預備之后,準確的來說是犯罪行為實施的過程中,而犯罪中止和未遂的區別在于沒有造成危害結果的原因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