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中假釋期的規定是什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三條 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
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二、什么情況不受刑期限制可以假釋?1、罪犯在服刑期間有重大發明創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現;2、罪犯已經基本喪失活動能力,并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會再危害社會;3、罪犯有專門技能,有關單位急需使用;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難,需本人照顧,請求假釋的,在司法實踐中,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證明。但對犯罪集團的首犯、慣犯和罪行特別嚴重的罪犯除外;5、為了進一步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
執行對未成年罪犯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犯罪時未成年,在刑罰
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6、其他特殊情況。三、假釋期間遵守的規定有哪些?在假釋考驗期內,獲得假釋的犯罪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管理;2、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3、遵守監督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4、離開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假釋制度一方面是節省司法資源,另一方面也是鼓勵罪犯能夠認真的接受教育改造,幫助罪犯重新的融入社會。但假釋考驗期也是要根據罪犯本人的實際情況確定的,司法機關裁定假釋的時候就會告知罪犯假釋考驗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