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捕告知給嫌疑人是否是必須的?
批捕告知給嫌疑人是是必須的,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逮捕要經過以下程序:
(一)提請、批準
逮捕
1、公安機關提請
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
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2、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逮捕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的,由審查批捕部門辦理。審查批捕部門應當指定辦案人員審查。辦案人員審查后,提出審查意見,審查批捕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請檢察長批準或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
對于批準
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
執行,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
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二)決定
逮捕
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對符合法定
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權作出
逮捕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三)
逮捕的
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
執行。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
執行拘留、
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
拘留、
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
拘留、
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二、
逮捕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目前在我國只有檢察院享有批捕權:對于任何公民的
逮捕,除法院決定
逮捕或者檢察院對自偵案件的決定
逮捕的以外,必須經檢察院批準。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
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
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
逮捕證。
在批準
逮捕這個階段的話,需要經過一定的程序才是屬于合法的規定,或者是會導致程序違法。首先就是在批準
逮捕階段,需要提請檢察院申請同意。決定批準
逮捕成功需要告知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