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有權保外就醫?
一、法院是否有權保外就醫?
法院是有權判保外就醫的,對具備暫予監外
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
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
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
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
執行前,暫予監外
執行由交付
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
執行后,暫予監外
執行由監獄或者
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二、關于監外
執行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暫予監外
執行規定》的通知
第一條 為了規范暫予監外
執行工作,嚴格依法適用暫予監外
執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監獄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刑罰
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罪犯適用暫予監外
執行,分別由下列機關決定或者批準:
1、在交付
執行前,由人民法院決定;
2、在監獄服刑的,由監獄審查同意后提請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批準;
3、在
看守所服刑的,由
看守所審查同意后提請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對有關職務犯罪罪犯適用暫予監外
執行,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逐案報請備案審查。
因為保外就醫和緩刑是不一樣的,而犯罪嫌疑人也總不可能入獄服刑以后突然就生病了,像是這種患有嚴重疾病的情形,通常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就能查得出來,對有嚴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前期都不會采取羈押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