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要是違法解除與員工的勞動
合同的,按照法律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那么這里的經濟補償金該怎樣來計算呢?對于很多人來講這都是很陌生的,下面就讓我們為您做詳細解答吧。
一、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的賠償金
根據我國《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為: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的責任
1、
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的約定時,依法律規定或
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金錢的責任形 式。根據
違約金的性質.
違約金可分為賠償性
違約金和懲罰性
違約金。賠償性
違約金是指旨在彌補一方因另一方
違約所受到的實際損失而約定的
違約金;懲罰性
違約 金是指對
違約行為進行懲罰,數額可以大于守約方實際損失的
違約金。根據國家對
違約金的干預程度,
違約金可為分約定
違約金和法定
違約金兩種。凡是以
合同約定 的
違約金,就屬于約定
違約金;由法律規定的
違約金,就屬于法定
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
合同中約定
違約金。
2、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指一方當事人違法、
違約造成對方損失時,應以其相應價值的財產給予補償。《勞動 法》第9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的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賠償損失是我國承擔勞動合 同
違約責任的方式。這是承擔勞動
合同違法責任的主要方式。
3、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是指違反
合同的當事人不論是否已經承擔賠償金或
違約金責任. 都必須根據對方的要求,并在自己能夠履行的條件下,對原
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繼續按照要求履行。我國《民法典》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繼續履行是我 國承擔
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義務或者履行
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
違約責任。”
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具有強制性。繼續履行作為承擔
合同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和
合同違約救濟的一種手段,雖然我國《勞動法》未予規 定,但從《民法典》原理、勞動法的立法宗旨、工會法及工會法解釋的精神和我國勞動
合同履行的現狀考慮,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的責任承擔形式適用繼續履行原則意義重大。
看完上述內容后,相信您已經知道單位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如何計算的吧,此時需要知道該員工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是多久,根據年限的長短支付經濟補償,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我們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