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和
交通事故能同時賠償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
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的規定,當工傷與
交通事故發生競合時,傷者是可以既享受工傷待遇又向肇事司機索賠,即獲得雙重賠償。不過就很多地區而言,未規定工傷與
交通事故賠償的先后順序,僅規定
醫療費不得重復支付。對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方責任導致職工遭到事故傷害、并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償的,同時又符合工傷或視同工傷認定情形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其工傷待遇應當區分待遇項目、支付途徑分別處理,原則是:(1)屬于發生的
醫療費、康復費、輔助器具配置更換費等費用項目的,只能按實際發生金額給付,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付的,不能重復給付;若其賠付金額低于工傷
保險規定的標準水平的,屬參保職工的,應當由工傷
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至規定標準;(2)屬于住院伙食補助費、就醫交通住宿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和護理費項目,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付的,不能重復給付;若其賠付金額低于工傷
保險規定的標準水平的,應當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至規定標準;(3)屬于賠償性的待遇項目,只要工傷
保險法律法規對賠償待遇項目沒有作出競合規定的,應依法按規定賠償相應的待遇項目。按該規定,職工上下班途中遇到
交通事故的可認定為工傷,但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第一,必須是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發生的
交通事故;第二,必須是在上下班的必經線路上發生的
交通事故;第三,必須是本人沒有責任或者不是主要責任;第四,必須是因機動車而引起的道路
交通事故。具體
交通事故是不是工傷,受害人無法確定,用人單位也無法確定,需要受害人或者是用人單位進行工傷報案,工傷機構在調查之后進行確認,并且享受工傷的前提是,受害人繳納工傷
保險滿一年,否則無法享受工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