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構成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
一、哪些情形構成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
1. 被
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
2. 擔保人或者被
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注意擔保人轉移財產的行為也同樣具有同等效力。)
3. 協助
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
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
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
這里“協助
執行義務人”可指被
執行人財產的保管人或需對方提供某種幫助才可
執行財產的人。
4. 被
執行人、擔保人、協助
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
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
注意: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這種同謀行為的,將從重處罰。
5. 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
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
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
執行的;
6. 偽造、毀滅有關被
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
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
7. 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
8. 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
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
9.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
執行人員進入
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
執行現場,致使
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10. 對
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
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11. 毀損、搶奪
執行案件材料、
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
執行器械、
執行人員服裝以及
執行公務證件,致使
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12. 拒不
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二、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處罰
犯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成立要求行為人必須主觀上對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裁定明知,客觀上有能力
執行但拒不
執行且情節嚴重。倘若沒有能力如
執行義務人本身無
執行財產而無法履行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義務,則是無法、不能
執行,而不是拒不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