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棄
房產繼承權后可否再申請宅基地??放棄
房產繼承權后不再申請宅基地。《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請不予批準:(一)宅基地面積已達到本規定的標準再申請新宅基地的,但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的除外;(二)出租、出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宅基地及其地上
建筑物(缺房戶合理調劑的除外),或者將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請宅基地的;二、申請農村宅基地的條件: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3、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使用宅基地:1、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由于各省的規定有些出入,具體還要到當地的土地部門進行咨詢后才能確定,總的程序和步驟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問題,請補充提問。三、農村宅基地的繼承問題:《土地管理法》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我國土地和房屋是分別實行管理的。根據規定宅基地是農民基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無須交納任何土地費用即可取得,是一種福利性質的,一般來講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于公民個人財產,可以繼承。實踐中,農民宅基地的繼承問題可以分為下列情況:如果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以經批準后取得被繼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請條件,則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賣,則該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于不可居住狀態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繼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情形處理。若是想要獲得農村的宅基地的使用權是需要向該集體經濟組織提交書面的申請的,由于此類土地的使用不需要納稅,故此并不是提出請求就一定會通過,對于那些自己放棄宅基地的繼承,或者是正在使用宅基地的,即使獲得宅基地的請求也并不會被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