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
執行的種類有哪些
一、間接
執行
間接強制
執行是指行政主體通過間接手段迫使義務人履行其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行政強制措施。
間接強制可以分為代
執行和
執行罰兩種:
1、代
執行。代
執行就是指行政強制
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替義務人履行法定義務,并向義務人征收必要費用的強制
執行措施。代
執行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代
執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
(1)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
(2)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
(3)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后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
(4)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2、
執行罰。
執行罰是指行政強制
執行機關對拒不履行不作為義務或不可替代的作為義務的義務主體,可以金錢給付義務,以促使其履行義務的強制
執行措施。
執行罰可分兩類:一是
執行行政罰;二是
執行罰。
二、直接
執行
直接強制
執行是指義務人拒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時,行政強制
執行機關對其人身或財產施以強制力直接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或者通過強制手段達到與義務人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一種強制
執行措施。
由于直接強制
執行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財物,造成對公民人身自由、財產權侵害的可能性較大,因此,適用直接強制
執行必須十分慎重,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