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
合同與表見代理的區別有哪些表見代理是簽訂
合同中經常出現的一種情況,此時代理人本身是沒有簽訂此項
合同的代理權限的,但是卻做出了一些行為,讓對方誤認為他擁有這項代理權限。表見代理具有效力待定
合同的一般特征,不少人就分不清楚這二者了。接下來,就讓我們告訴您效力待定
合同與表見代理的區別有哪些。
一、效力待定
合同與表見代理的區別有哪些
1、行為人實施了無權代理行為,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
合同。2、相對人依據一定事實,相信或認為行為人具有代理權,在此基礎上才與行為人簽訂
合同。相對人所依據的事實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被代理人的行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為人以本人的名義簽訂
合同而不作否認表示二是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如行為人持單位業務介紹信、
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的空白
合同書等情況。3、相對人主觀為善意且無過失。標準是相對人不知道行為人沒有相應代理權,如果相對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為無權代理人仍然與其訂立
合同,不構成表見代理,是無權人理,由此給被代理人造成的損失,由相對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二、哪些
合同效力待定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
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
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
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
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
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據法律規定。2、無權代理的行為人代訂
合同的效力待定。無權代理行為,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限范圍代理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
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
合同。無權代理人代訂的
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無權代理人代訂
合同行為有效的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
合同,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越權訂立
合同的效力待定。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依法享有相應的權利訂立的
合同是有效的;只有在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時,才屬無效。4、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的
合同效力。當事人訂立
合同處分財產時,應當享有財產處分權,否則
合同無效。但是,法律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的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
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
合同有效。可以說表見代理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就是導致
合同的效力待定,因此可以說表見代理是
合同效力待定的具體情形之一。除此之外,能夠造成
合同效力待定的,還有其他四種情形,具體內容我們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闡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