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勞動
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與解除勞動關系原因沒有任何聯系。無論什么原因勞動者與單位的勞動關系終止,都可以主張雙倍工資。如果勞動者主動提出離職,關于解除勞動關系不會獲得任何補償金。如果單位因勞動者未上班,以曠工名義解除勞動關系。單位需要證明規章制度合法性的同時,也要證明存在曠工的事實。單位因此種原因解除勞動關系,一般都會面臨支付勞動者非法解除勞動關系雙倍賠償的風險。如果勞動者有證據證明勞動關系和入職時間及勞動關系解除期間,那么這段期間獲得雙倍工資的勝訴率達到90%以上。主動提出辭職用人單位是不給經濟補償金的,但是沒有簽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反應情況,如果協商不一致可以去
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
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
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
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
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的,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簽訂勞動
合同。簽訂的勞動
合同按照自己的實際情況和雙方協商的條件,書寫勞動
合同的條款。一旦出現糾紛的,按照勞動
合同解決案件的勞動糾紛,保護雙方的勞動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