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B作為原告,次債務人C作為被告是毫無疑問的,但關鍵是債務人A如果參加訴訟是居于原告地位,被告地位,還是第三人?這個在審判實踐中有爭議,對于債務人B的地位主張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都有,筆者認為,債務人應處于第三人的地位。原因如下:(一)債權人B和債務人A訴訟標的不是共同的,也不是同類的,二者之間并不具有共同的權利,債務人A不應是共同原告;(二)債務人A與次債務人C之間存在
債權債務關系,但他們對債權人B并沒有共同的權利義務,債務人A不應是共同被告。(三)債權人B行使代位權時,
起訴的是次債務人C,其實體權利直接指向次債務人C,而不是債務人A,債務人應處于第三人的地位。(四)《
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因此,代位權訴訟中的債務人的訴訟地位是第三人,應當允許債務人提出抗辯的權利,以維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