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
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財物關給他人,轉移財物所有權的單方承擔義務的
合同,因此,由此而產生的法律效力只對贈與人具有以下的約束力: 一、贈與
合同成立,贈與人有交付受贈人財物的義務。是指贈與人按照贈與
合同約定的地點、期限、交付的方法等將財產交付給受贈人,并由此而發生物權的轉移,但是,法律規定必須經過登記才發生轉移的財物,如不動產,應在登記后才發生轉移。 二、贈與
合同成立,贈與人已將贈與財物交付受贈人,物權發生轉移,應視為受贈人合法享有受贈財物的占有、使用、處分權,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
合同。 三、贈與
合同成立,但贈與人未將
合同約定的財物交付受贈人,受贈人可以不履行贈與義務,可以撤銷贈與
合同,但贈與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贈與
合同或者是經過公證的贈與
合同,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
合同,對不履行這類贈與
合同的贈與人、受贈與人享有要求贈與人交付的權利,贈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贈與物毀損、滅失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四、贈與
合同是贈與人的無償贈送,不承擔贈與物的瑕疵責任,但是附義務的贈與,贈與人應在附義務的范圍內承擔贈與物的瑕疵責任;贈與人明知贈與物有瑕疵,故意隱瞞或者作贈與物無瑕疵的虛假保證,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附義務的贈與和贈與人主觀上的過錯,贈與人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