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建議不批捕讓
取保候審說明是無罪的嗎?
取保候審并不代表是無罪的,
取保候審只是說暫時不需要被關在
看守所。
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的食用條件是:(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
取保候審的。二、檢察院不予批捕的情形有哪些?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準
逮捕決定的類型及公安機關依法應相應采取的措施。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準
逮捕決定常見于以下幾種情形:1、一是被
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2、二是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
逮捕必要的;3、三是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
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4、四是屬于罪當
逮捕,但確系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準
逮捕的。三、批捕的條件是什么?(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包括了三方面的含義,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二是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犯罪事實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中的一個。(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3)采取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檢察院正常情況下不會向公安機關提出
取保候審的建議的,如果檢察院不批捕,公安機關收到不批捕的通知書以后,是否要采取
取保候審措施,也應該由公安機關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