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中警察報捕一般會批捕嗎?
警察報捕檢察院也不一定會批捕的,除非滿足以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
二、刑事案件批捕的流程是怎么規定的?
1、公安機關提請批捕
公安機關要求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
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2、檢察院審查批捕,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1)對是否符合
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3)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3、檢察院批捕后公安機關
執行逮捕。
三、被批捕后的流程有什么?
檢察院批捕后,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
3、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
起訴決定,按照審判
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4、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人民檢察院是要對批捕決定承擔法律責任的,所以,檢察院不會因為公安機關提請批捕了,就直接作出批捕的決定,但無論批捕與否,檢察院都應該書面通知公安機關,并標注檢察院作出這一決定的相關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