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于未造成人員傷亡,事實清楚的道路
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可以當場就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
那么,在特殊情況中,對于復雜的
交通事故就需要一定的時間處理,具體安排如下所示:
(一)5日
要是需要對車子進行檢驗、鑒定的,那么就會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5日內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
(二)10日
1、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
交通事故,會在自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
2、要是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10日內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
3、要是還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的,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書面申請)出具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10日內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
(注意:在這種情況中,事故認定書中會載明
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
4、要是無法查證
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
交通事故證明,載明
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會分別送達給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