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的權利人和義務人
《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四款規定: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該條規定明確了
交通事故中財產損失評估是當事人的權利,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只有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的義務。
(二)評估的時限
《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三款規定: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但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章第四節檢驗、鑒定中,對于財產損失評估的時限沒有明確要求。
(三)
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的發起人
《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二款規定: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所以,在
交通事故處理中,確定財產損失不是事故處理民警的法定義務,應當是各方當事人的權利。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交通事故的職責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
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交通警察應當對
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
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
交通事故的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
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交通事故的職責,沒有關于
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