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包括什么內容
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
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
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
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
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二、不滿意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要怎么辦
交通事故當事人對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撤銷的決定。沒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規定。現在既然已明確對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可以在接到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提出。當事人不服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申請重新認定的期限應為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