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案自首后多久能
取保候審
一、投案自首后多久能
取保候審?
投案自首和
取保候審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并非投案自首的就一定會
取保候審,只有符合
取保候審的相關規定即可申請。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
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
執行。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二、投案自首
取保候審程序是怎樣的?
投案自首
取保候審程序如下:
1、
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
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
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
取保候審。申請
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
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
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
取保候審決定書》和《
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對不符合
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
取保候審。不同意
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
取保候審。
3、
取保候審的
執行。
取保候審的
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
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
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
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第56條規定的,
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后,負責
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在規定期限內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且罪行輕微,不再對社會具有危險性的,可以不予羈押;其中,犯罪較輕的,可免除處罰。自首后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以下幾種情況也可視為自首:
(一)在逃犯罪嫌疑人委托他人代為投案或者用信電方式投案后,接受公安機關訊問且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的;
(二)在逃犯罪嫌疑人家屬陪同、扭送其歸案或主動報案,并符合如實供述罪行的條件;
(三)在逃犯罪嫌疑人向公安司法機關之外的其他組織單位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