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的訴訟時效一、土地糾紛的訴訟時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
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二、土地糾紛的概念
當事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題發生的爭議。具體而言,就是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同時對未經確權的同一塊土地各據理由主張權屬,根據各方理由難以解決的土地權屬矛盾。
土地糾紛特征:
1、主體的多樣性,土地所有權的爭議一般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使用權的爭議則是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也有發生在國家或集體和個人以及個人和個人之間。
2、客體的特定性,一般表現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歸誰所有、由誰來行使問題。
3、爭議大都表現為情況復雜、年代久遠、查證難度大以及政策性強等特性。
4、土地權屬爭議有特定的程序。
引起土地糾紛的主要原因
1、相鄰單位或個人之間權屬界線不清;
2、實地面積與批準面積不一致;
3、用地手續不完備;
4、有關補償、安置等措施未落實;
5、國家政策體制變動;
6、土地租賃、借用或重復征用、劃撥等引起土地權屬紊亂;
7、農田基本建設造成的土地原有狀況的改變和地界變更而又無原始記載,以及其他歷史原因遺留問題等。
通過上述解答我們已經了解到了土地糾紛的訴訟時效的知識,相信很多人都會懂的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切身利益,土地糾紛是我們經常會碰到的嚴重的問題,我們應該高度重視,如果遇到此類問題建議咨詢專業人士來幫助我們分析以便于更好的去解決,防止我們的利益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