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終止續簽要注意什么?
根據《勞動
合同法》《勞動
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勞動
合同終止:
1、勞動
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的;
6、勞動者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合意選擇勞動
合同終止條件。
續簽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欲續簽勞動
合同的,可以于勞動
合同期滿前的n日向勞動者發出《勞動
合同續簽通知書》(提前天數由用人單位確定),勞動者應于收到該通知書的n日內(由用人單位確定)填寫續簽意見并交至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門,逾期未交者,視為拒絕續簽勞動
合同。